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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2026年06月18日 14: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甘肃省内部审计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及《兰州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全资、控股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中)、任期届满、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辞退等事项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依法实施的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的活动。审计时限一般限于任职期间,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为学校干部考核、任免、奖惩、问责提供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对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委员会组织,党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审议审计计划、听取结果报告、研究重大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如下:

(一)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

(三)学校重大项目、专项经费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为基础,以权力规范运行、经济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及学校工作要求,推动事业发展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执行及效果情况,决策程序合规性、民主性、科学性;

(三)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合法、有效情况;

(四)国有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使用、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五)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六)科研经费、专项经费、捐赠资金、校企合作资金等管理使用情况;

(七)基建、修缮、采购等重大项目的管理、效益及廉政情况;

(八)本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除第十条内容外,还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对外投资、依法纳税、利润分配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一)党委组织部于每年11月底前梳理干部调整情况,形成下年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审计处根据审议意见,纳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相应的审计经费预算;

(三)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审计委托与受理:

(一)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4月底之前出具正式审计委托书,明确审计对象、范围、时限、要求,并在当年审计委员会会议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启动会上进行宣读;

(二)校办企业负责人审计,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委托;

(三)审计处收到委托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

(一)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廉政监督员制度;

(二)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事项、工作安排及纪律要求;审计进点会议也可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资料提供与承诺: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年限、职责范围、履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廉政情况、以往审计整改情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二)干部所在部门须提供:财务收支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内控文件、以往审计报告、整改资料、电子数据及技术文档等;

(三)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书面承诺书。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座谈访谈、延伸审计等方式,收集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

(二)对重大事项、疑点问题重点核查,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三)审计中听取被审计部门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及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与征求意见:

(一)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重大事项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反馈;

(三)审计组对反馈意见核实、采纳,形成正式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审定与送达:

(一)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二)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由校长签发,主送党委组织部,抄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国资处、被审计领导干部等相关部门;

(三)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二)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建立台账、纳入后续审计;

(三)审计整改情况应纳入部门绩效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结合、证据充分,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区分业绩与问题、主观与客观、集体与个人。

第二十一条 责任界定:

(一)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对履职期间直接实施、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实施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损失浪费等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二)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履职期间分管或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损失浪费等行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应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经综合研判可免责或从轻定责,保护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评优、问责的重要依据,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结果共享、事项会商、联合督查、协同问责工作机制,将审计结果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等相关工作有机衔接。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规定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党委会议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在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兰工院〔2013〕21号)、《兰州工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兰工院〔2019〕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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