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甘肃省内部审计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咨询活动,推动校内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深化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管理风险,提升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助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定期向校长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从以下方面加强和保障审计工作:
(一)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文件,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三)支持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保障履职条件;
(四)支持审计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
(五)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优化专业结构,解决工作、培训、职称、待遇等实际问题;
(七)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和容错纠错机制,依法保护审计人员履职行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齐审计、财务会计、工程造价、计算机、法律等专业人员;可按规定聘请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人员协助开展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处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业务须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严守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职务职权谋私,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处负责人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行为,学校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按国家规定评聘,同等条件下,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中优先倾斜审计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学校予以支持保障,每年安排业务培训经费,提升专业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全过程跟踪及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六)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捐赠资金、校企合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校办产业、全资及控股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八)开展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评价资金效益与管理效能;
(九)督促审计问题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开展跟踪检查;
(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对其工作质量实施监督;
(十一)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审计或检查;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署和学校管理需要,对重大经济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专项审计调查结束后,应当将审计结果报送校长、审计委员会、学校党委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校党委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对委托审计全过程实施质量管控。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规划、合同、内控、财务等资料及电子数据、技术文档;
(二)召开审计相关会议,列席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会议;
(三)检查资料、文件及实物资产,开展现场勘察;
(四)检查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要求提供系统权限与数据接口;
(五)对严重违纪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或学校党委报告,经同意后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经批准可采取封存措施;
(七)提出纠正违法违规、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建议;
(八)调查审计事项,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相关部门须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十)提出问责追责和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持续提升审计质量,接受甘肃省审计厅、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评估,按要求报送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利用省审计厅、上级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学校党委或校长审批同意后,可推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内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实际、上级部署及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要求,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指定组长;重大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廉政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方案,经审计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直接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须全力配合、做好准备、提供条件。
第二十二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时,要求相关人员就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归入审计档案;审计人员收集资料、取得证据、编制底稿,底稿实行分级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重大经济责任事项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核报告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个人、纪检、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报告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向甘肃省教育厅审计处或甘肃省审计厅申请复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重要事项开展后续审计,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检查整改措施及效果,后续审计结果纳入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学校及教育系统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电子、纸质档案同步长期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建立审计整改机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结果,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与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国资、基建、后勤等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事项会商、联合督查、问责联动机制;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一)拒绝、不配合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实、不全;
(三)拒不纠正审计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改屡犯;
(五)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转移隐匿违法所得;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果;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八)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违纪的,依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审计岗位:
(一)未依法依规审计,应发现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问题、提供虚假报告;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
(五)利用职权谋私;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七)违反回避、保密等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更新而本规定未修订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工院〔2013〕21号)《兰州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工院〔2019〕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