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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6年06月18日 14: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委托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甘肃省内部审计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和《兰州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实施或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范围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

(二)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科研项目等各类专项审计;

(三)专项审计、绩效审计及其他经学校批准可委托的审计事项;

(四)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交办且经学校批准的非涉密审计事项。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是委托审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审计的计划编制、机构遴选、合同签订、质量管控、结果审核、费用结算及档案归档等全流程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对审计结果负责;校内各相关部门须按职责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反馈相关意见、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第二章 委托审计程序

第六条 审计处应建立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对入库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审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审计结果合规性等;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库,2年内不得重新入库;委托审计项目遴选中介机构优先从备选库中产生。

第七条 入选备选库及承接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定资质资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二)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无审计质量投诉及行业处罚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风险承担能力,熟悉教育行业特点,有高校同类审计项目经验者优先;

(四)依法维护学校权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或商业秘密;

(五)不得转包、分包委托审计业务,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在岗,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合格报告;

(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主动回避。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立项:审计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委托审计计划。

(二)机构遴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校内比选等方式遴选中介机构;达到法定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

(三)资料移交: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整提供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决算书及审批文件等资料,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合同签订:审计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时限、费用、质量标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现场实施:审计处协调被审计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现场勘查、取证、核对等工作,跟踪审计进度,监督审计质量;

(六)意见征求:中介机构出具审计初步结果后,征求审计处、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意见,15个工作日内反馈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七)报告出具:异议协商一致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项目监理、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四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分管基建规划工作的副校长签名;存在重大分歧且协商无果的事项,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费用结算: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按合同约定办理费用支付,预留10%的尾款,待审计档案完整移交后结清;

(九)档案归档:中介机构整理全套审计资料(含电子档案),移交审计处归档,归档资料须符合学校档案管理标准。

第九条 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内部控制等非基建类委托审计业务程序参照第八条执行,可根据业务性质简化资料移交、现场实施等环节,具体由审计处另行明确。

第十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由学校审计处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争议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争议:由审计处牵头,组织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形成书面纪要;

(二)重大争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独立出具审计意见,注明争议焦点及理由,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结果应用: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作为学校财务结算、资产处置、绩效考核、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校内相关单位须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基建、修缮项目审计费,计入对应工程成本;

(二)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内部控制等审计费,从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审计费用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公允价执行,纳入合同管理,不得超标准支付。

第三章 质量管控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审计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扣减审计费、终止合同,取消其3年内参与学校审计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违规转包、拆分分包委托审计项目,或未经审计处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擅自泄露学校涉密资料、内部商业信息或利用审计业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全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相关部门责任:审计处工作人员、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提供虚假审计资料、违规干预审计独立执业、拒不落实或拖延审计整改等行为,导致审计结果失真、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纪依规启动问责程序;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兰工院〔2013〕21号)、《兰州工业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兰工院〔2019〕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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