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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2026年06月18日 14: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强化全过程管控,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障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甘肃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政府令第16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实施的:

(一)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及构筑物修缮、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三)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场地设施等配套工程;

(四)其他属于基建、修缮范畴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合同、施工过程、变更签证、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全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实施的独立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

第四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全覆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5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须开展专项审计;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初审、审计处定期开展随机抽审;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或重大特殊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是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计划、机构遴选、质量管控、结果审核、费用结算、档案归档等工作;校内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覆盖全生命周期,主要内容:

(一)立项决策阶段: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批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校园总体规划、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遴选、合同签订、设计方案优化、限额设计执行情况。

(三)招投标与合同阶段:招投标程序合规性、招标文件完整性、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中标有效性;合同条款合法性、严谨性、权责对等及履约风险防控。

(四)施工阶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材料设备采购验收、价格确认;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及审批流程完整性;工程进度款支付合规性。

(五)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格、变更签证计价的准确性;竣工图纸、结算资料完整性、真实性。

(六)竣工决算阶段:决算报表编制依据、资产交付、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效益、收尾工程及质保金管理情况。

(七)内控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廉政风险防控、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与计划

(一)工程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二)跟踪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会同实施单位制定跟踪审计方案,明确重点、节点、频次、成果形式。

第八条 机构遴选与委托

(一)审计处按政府购买服务规定,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校内比选遴选社会审计机构;

(二)审计处将机构遴选结果和委托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时限、费用、质量标准、违约责任及廉政要求。

第九条 资料提供与承诺

(一)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整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隐蔽工程记录、验收报告、监理报告、材料设备、合同发票、决算报表等资料;

(二)实施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书面承诺书。

第十条 现场实施与跟踪

(一)审计处协调被审计单位、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配合审计工作;

(二)跟踪审计组驻场或定期到场,核查进度、质量、签证变更,出具阶段性审计意见;

(三)审计处全程监督审计质量,定期检查工作底稿、复核阶段性成果。

第十一条 意见征求与报告出具

(一)中介机构出具初步审计结果后,征求审计处、实施单位、施工单位意见,15个工作日内反馈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二)异议协商一致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重大分歧协商无果的,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出具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和学校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学校由分管基建和修缮部门的副校长签字。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与档案归档

(一)审计报告审核通过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预留10%的中介服务费尾款,待档案完整移交后结清;

(二)中介机构整理全套审计资料(含电子档)移交审计处归档,符合学校档案管理标准。

第十三条 结算与质保金管理

(一)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二)按合同约定预留5%-10%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质保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审计处职责

(一)制定审计制度、年度计划、跟踪审计方案;

(二)遴选、委托、管理、监督社会审计机构;

(三)审核审计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四)组织审计争议协调、复核审计质量;

(五)负责审计费用结算、档案归档、结果运用;

(六)开展审计业务培训、质量考评、中介机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内控、规范流程;

(二)及时完整提供真实有效送审资料,签署承诺书;

(三)配合现场审计、核实问题、落实审计意见;

(四)督促监理、施工单位配合审计、整改问题;

(五)对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签证变更真实性负责,提供监理资料、配合审计;

(二)施工单位配合现场勘查、核实工程量、提供施工资料、落实整改。

第五章 质量管控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质量管控

(一)审计处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审计底稿分级复核、报告三级审核;

(二)对中介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动态清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清退出库,2年内不得再次参与遴选入库;

(三)建立审计质量抽查、回访制度,持续改进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一)中介机构责任:存在报告失实、重大遗漏、转包分包、泄露涉密资料、违规收费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扣减审计服务费用、终止委托合同、3年内禁止进入学校中介备选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

(二)实施单位责任: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拖延送审、干预审计、整改不力等情形的,依规问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审计处及审计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隐瞒问题、徇私舞弊、泄密等情形的,依纪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工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兰工院〔2013〕21号)、《兰州工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兰工院〔2019〕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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