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提高学校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工业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整改情况报告
第六条 审计报告在签发前应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建议应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于审计报告正式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含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一)对于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节假日顺延,下同)并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二)对于需要较长时期进行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先提交整改方案(含整改措施),并必须明确整改完成的具体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并按整改方案要求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九条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建议或要求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一次审计整改情况。对于需要较长时期进行整改的,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整改进度督查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日常跟进。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强化督查、指导,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和整改情况,促使相关责任人员加快整改进度。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进行审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方案(措施)》的及时性、整改过程情况等,对被审计单位未进行整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项目组成人员均有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如进度缓慢时),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召开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对于整改期较长的,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相关整改责任部门(或人员)通报前一阶段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及相关问题等,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表,加快整改进度。
第四章 审计整改问责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既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审计整改问责的主要对象,应积极组织或推动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不按时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或《审计整改方案(措施)》的,审计部门将进行催交,经催交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供的,学校将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对整改要求敷衍了事、不认真、不彻底的,学校对相关整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审计部门应督促其再次整改。
第十八条 对于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被审单位,学校给予主要负责人、相关整改责任人员分别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整改不力造成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工业学院审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