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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06月14日 15:1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共兰州工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受校党委的直接领导,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强化学校内控管理,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规划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甘肃省委审计委员会有关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事项,以及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以及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推动学校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

(三)研究审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四)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五)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学校各项审计工作。

(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二)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审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收集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按照学校审计委员会的规划、部署、要求,推动、完善学校审计制度建设,协调、督促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三)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按照程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资料管理等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或其它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八)负责完成学校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并报其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主要职责议定事项,如有重大事项,需提请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执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六条  与会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或以各种形式对外传播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涉及需要回避事项的,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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