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工院(2019)1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委托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和《兰州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二)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审计业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六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质量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五)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负责全部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符合标准的审计报告,不得转包给个人或其他社会中介组织。
(六)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建、修缮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审计项目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遴选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协议书、工程决算书、签证、施工图纸等审计资料;
(四)审计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
(五)审计处协调被审计单位配合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六)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果,并就审计结果征求学校审计处、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经四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七)审计付费以委托审计协议书为准。
第八条 其他需委托的审计业务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审核并送被审计单位,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由社会审计机构整理并提交学校审计处,在学校审计处的主持下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出具审计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社会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及相关单位进行会签。
第十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建项目所支付的审计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与被审计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不严谨而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受托审计机构不按合同规定要求履行工作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审计处提出批评意见,如批评以后仍然没有改正的,审计处按照合同规定可采取终止合同,扣减费用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5月2日印发的《兰州工业学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兰工院[201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