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工院(2019)1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学校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修缮工程是指: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修缮工程;
(三)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
(一)项目立项的合规合法性;
(二)项目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
(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年度规划,资金是否纳入财务预算;
(四)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及履行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初审,合格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报送审计处。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一)工程立项报告、项目设计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或协议;
(四)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五)施工现场记录及签证、工程监理报告;
(六)自行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七)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其他涉及到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留足尾款,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学校审计处确认后,作为学校财务处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审计处填表登记以作备查。
第十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督促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和确认;
(五)完成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归档。
(六)对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对一般性项目的审计结果汇总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进行结果通报。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提交审计的工程项目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处提供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资料;
(三)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意见反馈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对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资料,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处在工作中要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徇私枉法和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除拒付审计费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5月2日印发的《兰州工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兰工院[2013]21号)同时废止。